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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发威”史
劳教了,其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被宣判了无期徒刑的罪犯并无二致。1979年的规定,虽然将劳教期限规定在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对于很大一部分被劳教的人来说,他们还是“宁愿被判刑,也不愿意被劳教”,因为入罪被判刑的时间可能比被劳教的时间还要短。 伴随着政治运动年<<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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