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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发威”史

月的结束,劳动教养的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拨乱反正后,它逐渐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专政手段,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教的对象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主要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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