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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发威”史
处分;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几种人。 尽管重建后的劳教制度(“文革”中处于停滞状态),相比原来规定更加健全、对象也更加明确,而且确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但隐藏在其背后的打击<<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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