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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发威”史

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以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三个月期限内(含本数)的审批权。也就是说,劳教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实际都由公安部门操作,整个劳教审批权缺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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