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审判案例浅析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
,在所作出的两份讯问笔录中,案件办理人员讯问了房屋的用地情况,潘某铸陈述:“该用地是本人父亲(潘某树)所使用的房屋,2008年办理了《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并称“因潘某树于1997年6月因病死亡,现由我母亲(梁某某)接管该地的使用权及一切的施工”。在其后的组织听证中,潘某铸和梁某某参加,潘某铸在听证中陈述“该房屋为当事人唯一房屋,且年事已高,拆除后当事人及家人将无居住房屋,请求不要拆除”。城管部门在案件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梁某某出具的由村委盖章的情况报告,报告是梁某某以户主身份提出重建时对房屋四至尺寸及环境保洁的保证书;(2)一份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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