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审判案例浅析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
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3)《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房屋占用份额为全部,房屋所有权为私有;(4)是由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5)一份由潘某铸、陈某某和梁某某签名的向某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途为生产经营;(6)某村社提交的证明,证明房屋是潘某树留给其妻子梁某某居住的房屋。城管部门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主要是潘某铸提供和陈述的内容)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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