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审判案例浅析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
应予以拆除,故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二、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意见梁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申辩意见包括:一是处罚对象不正确,涉案房屋由其本人和三儿子潘某铸共同出资兴建;二是对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城管部门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责令其补办手续;三是根据某市“三旧”办关于“城中村”改建有关文件规定,危房复建面积应为280平方米;四是作为本人唯一居所,恳请保留不拆除。立案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在庭审后前往梁某某所在的集体经济联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潘某铸、陈某某(个人借款合同的签署人)进行询问,并采纳经双方庭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后认为涉案房址原登记产权属人潘某树去世后,涉案房址的宅基地继续由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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