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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审判案例浅析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

人潘某铸的陈述,认定梁某某就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由于缺乏了证据的应证,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充分理由推翻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就如同此案件一样,当梁某某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共同出资兴建时,城管部门就陷入了行为人认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不利局面,造成了案件败诉。参考文献:[1]吴庆丰.《行政处罚中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2]郭卫东.《以案说法-城管执法中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3]陈美宪.《依案说法-由一案例探讨行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4]陈益光.《如何认定土地违法的主体》.(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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