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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审判案例浅析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

代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效力问题,吴庆丰在《行政处罚中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分三种情形:(1)调查询问对象有作证能力,但无授权委托;(2)调查询问对象有授权委托,但无作证能力;(3)调查询问对象既有作证能力,又有授权委托,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仍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本案件中,城管部门发现的建设物原地址属于潘某树,而潘某铸持有梁某某的委托授权提交了证据并接受询问,在证据中对违法建设的投资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链上进行查证。而在其后梁某某亲自参加的听证中,城管部门仍忽视了这个问题,没有就证据链条中明显的矛盾对梁某某进行询问,而是简单采纳了其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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