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燃气行为的立法化探索与实践
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这不仅完善了对盗窃公用事业电力、燃气、自来水数额的认定方法,对燃气企业而言,在刑事法律规定中有了新突破,其实际意义非同小可。2013年9月17日,(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时依据最新两高“司法解释”,以推算方式认定被告人房某实施的三起盗窃燃气案件19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向被告人房某追缴人民币196万余元。六、盗窃燃气的司法实践与刑法入罪对于偶尔而轻微的盗窃燃气行为,可以在民事“违约”范畴内协商解决;对于长期严重盗窃燃气行为,特别是用于经营、生产活动等以赢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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