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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燃气行为的立法化探索与实践

破坏易燃易爆罪”获刑。2012年8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因陈建平、宋某某、陈某某盗窃天然气用于酒店经营,以“破坏易燃易爆罪”获刑。2010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何某某等七人,分别通过帮助居民改装表具、传授给他人盗窃自来水、电力、燃气的犯罪方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根据上海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所归纳,盗窃燃气触犯刑事法律有“五大类、九宗罪”,比如,“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具体案件有待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上海市目前已有二十多起因盗窃燃气获刑的判例。盗窃燃气对燃气企业和城市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依法治理,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几年来,燃气行业寻求以刑事法律进行规制,走过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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