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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独董薪酬制度
十分具体、方便。时机成熟时,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成立公司治理协会充当考核主体。公司治理协会与上市公司、独董间没有利害关系,优点在于权威性、专业性和简便性,但如何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独董协会进行动态协调工作,是重大挑战。无论何种第三方评价机制方案,均应考虑中小<<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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