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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流” 摊上大事
诊所虽然无执照许可,但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伤害,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姚某则认为,自己有医师证、有资格行医,不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李某、姚某非法行医,虽然尚未给患者造成伤害,似乎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但同样<<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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