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D > 大众健康
非法“人流” 摊上大事
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规定: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见,即使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只要<<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