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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流” 摊上大事
使用假劣药品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姚某虽然有医师证,但她与李某达成共同设立“人流”专科门诊,并参与利润分层,应视为参与共同经营该诊所,属于共同犯罪。<<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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