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D > 大众健康

非法“人流” 摊上大事

使用假劣药品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姚某虽然有医师证,但她与李某达成共同设立“人流”专科门诊,并参与利润分层,应视为参与共同经营该诊所,属于共同犯罪。
<<上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D > 大众健康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