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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流” 摊上大事
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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