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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产纠纷
产权份额。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 第一被告于2008年参加工作,次年其与第二被告相识并结婚,诉争房屋于2006年(早于参加工作时间两年)购买,结合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该房屋系原告出资。但应指出,第一被告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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