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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之争,诉讼背后的品牌暗战

我国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第二个诉由是“故意错告”,即被告明知自己对中文“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却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将本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注册商标纠纷包装成侵害姓名权之诉,是故意为之的错告行为。此举贬损了原告的商誉。第三个诉由则直指案件以外的宣传行为。原告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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