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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又现律师“会见难”
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在新《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的今天,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会见是一个程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密切相关。这个“会见难”案例再次证明,保障律师会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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