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机关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
角度讲,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反映的不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不是高级权力机关和基层权力机关的矛盾,而是地方治理结构内部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进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和巩固地方司法机关相对于地方的独立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实行更广泛的地方民主选举和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公众权利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权力机关之间的制衡,强化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威。通过充分的公众参与和地方政治改革,完善、优化地方治理结构,实现地方社会政治生态平衡。如果做到这一步,即便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仍然由地方横向管理,但这种管理将是规范、均衡的资源分配,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掌握对人、财、物的主导权、控制权。因此,地方政府再也不能对地方司法机关形成压倒优势,地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望由此得到充分保障。地方司法机关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但它做不到完全脱离地方。确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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