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机关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
关系。加之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形成了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主导、调配的局面,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就更难以分割,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权力,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现象突出,在不少地方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正常实施,甚至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到了不得不严加治理的地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垂直管理加强地方司法机关相对于地方的独立地位,克服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的弊端,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不过,尽管地方司法机关不是地方的附属部门,但主要职能仍然是处理地方事务,是地方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部分可以由省级或中央垂直管理来解决,一部分还是应寻求在地方治理结构中得到解决。从地方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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