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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关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

会遵循这样的思路。令人欣慰的是,此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法学界、实务界和公众关于司法改革的上述共识,在执政党政治报告中得到了正式承认。从法理上说,司法权是国家的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不是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法官、检察官都是国家的司法官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力。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的“一府两院”,主要官员分别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一府两院”对地方人大负责,并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可见,司法权虽然属于中央事权。但地方司法机关既然设在地方,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地方政府形成有机、内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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