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律与生活

夫妻扶养义务:分家单VS《婚姻法》

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夫妻之间已就婚内彼此的财产进行析产,并且明确彼此之间不需要承担夫妻扶养义务,然而,在签署上述协议之后,一方因为生意失败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其他原因而陷入贫困,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此时,另一方若具备较好的经济能力,贫困一方是否可以依据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向经济较好一方要求金钱上的给付?经济较好一方又是否可以以夫妻之间已经签下的分家单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给付?这就涉及夫妻个人约定是否可以对抗法律强制规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双方即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这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卸的义务。尤其是在另一方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下去的情形之下,有余力的一方即使握有协议,也是不能对抗《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的。解读二:案例解析结合案件,原告李老太和被告刘老汉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律与生活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