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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分家单VS《婚姻法》

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经法律确定并强制实施的,即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方就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是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的结果,所以,不存在任何非议。本案中,李老太以刘老汉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理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况且,李老太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倘若刘老汉有支付能力,这一诉求也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导致本案存在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还牵涉一份分家单的效力问题。刘老汉在庭审中向法院出具了其与李老太以及两个儿子之间签署的分家单。他认为:分家单签署时夫妻双方以及孩子之间已经对于老人的赡养达成了协议,自己和李老太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照顾;分家单是所有家庭成员之间自愿签署的,自然对签署人之一的李老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李老太现在又置该分家单于不顾而向法院起诉,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夫妻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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