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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难过户引纠纷

,只支持了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办理过户的请求。至此,李慨已经居住5年多的房屋,由于另案查封在先,他终不能过户,只能向张方主张损失。立案指南点评人:宋鱼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模范法官)看完这个案例,大多数读者都会对李慨产生同情心。那么,他的问题出在哪里?笔者想指出的是,这是一套交易时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而这一点,买房人李慨是明知的。“明知”对买房人意味着什么?从交易的角度而言,明知是一种风险。如果这种风险能够促进交易进展顺利,房产自然而然地登记在李慨的名下,风险便得以化解。如果风险没有化解,李慨即成为风险的后果承担者,无论如何后悔,为时已晚。立法的价值取向从来都鼓励交易,力促当事人的意志成为当事人合意中的法律,确保交易安全。根据房产交易的习惯,签订合同、办理登记是房产实现的必要环节。法律的明确含义是,既肯定前一个环节的效力,也肯定后一个环节的效力。唯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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