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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这样的特殊班级或学校呢?如果我们所在的村镇或片区没有这类班级或学校,我们应该向谁反映问题呢?对此,《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此条规定传达以下信息:一是通常只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才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或班级接受教育,而肢体残疾儿童通常可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这是因为肢体残疾儿童只是行动不便,在视力、听力和智力上与正常儿童无异,不存在任何学习障碍。这也就意味着普通学校不能拒绝仅仅存在肢体残疾的儿童随班就读,并且要为他们提供帮助。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特殊学校或班级。“县级以上”意味着县级、地市级、省级政府都有义务做这件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互相推诿;否则,这项规定就完全失去意义。“地方政府”则意味着国务院不在其中,因为国务院是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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