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府的一部分。虽然《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由谁负责设立这类特殊学校或班级,但其中的“根据需要”使这项规定具有一定弹性,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是否设置这类学校和班级的问题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何时需要设置这类学校或班级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尽管如此,这里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无限的。如果该地区有许多残疾儿童,政府仍然认为没有设置这类特殊学校或班级的需要,这就说不过去了。而且,随着我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即使有一两名残疾儿童,政府也不应完全漠视,也应该通过合适的途径为他们提供受教育机会。况且,现实中一个县甚至更大规模的地区显然不可能仅有一两名残疾儿童。因此,这里的“根据需要”并没有给政府留下太多自由决定的空间。在上述基础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各层级政府之间作了更详细的分工。该条规定,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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