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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这项规定让残疾儿童家长更明确了各层级政府的职责,在为孩子争取受教育机会时有了更明确的方向。以上介绍和分析了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的来源以及各层级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如果残疾儿童家长对孩子的状况与应该采取的受教育方式还是不确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根据这项规定,残疾儿童家长可以到当地县教委和县卫生局寻求帮助,残疾状况鉴定并提出意见是这两个部门不能推卸的责任。此外,如果残疾儿童仅仅是肢体残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而学校却拒不接收,那么,学校就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已经涉及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问题,下期将专门介绍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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