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制度改革不能留“尾巴”
则,公务交通补贴就与以往很多地方的公车配备一样,变成公务人员的一种福利待遇。应根据对公务出行里程、频次、区域等实际情况的定量测算和综合权衡,制定公平合理、兼顾效率、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将补贴多少与公务人员的职级脱钩,使公务交通消费回归“公务”的本位。《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本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省部级领导干部专车和执勤执法用车,这样的规定简单明了,既利于准确把握,也利于严格执行。以前,各地局长、处长甚至科长都堂而皇之地配备专车,或者像某些官员将违规专车美其名曰“相对固定用车”,现在都应在取消之列。然而,《条例》规定的“定向保障用车”,很可能让官员违规配备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以“定向保障用车”的名义“洗白上岸”,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能否防止“定向保障用车”变成对局长、处长们享受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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