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制度改革不能留“尾巴”
  攻坚战,坚决切掉不光明的“尾巴”,确保改革成功。按照《条例》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但是,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受此限制。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往往与党政机关有着密切关系,如何防止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车辆,如何防止党政机关将公务出行成本转嫁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必须直面的现实难题。党政机关的普通公务用车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这个“适度”应当进行科学设计,既不能“一刀切”搞平均主义,也不能简单以公务人员的职务高低为尺度——职务高的每月发五六千元,职务低的每月不过三四百元。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对公务交通消费的保障,只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实际的公务交通消费量有关,而与公务员的职级高低无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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