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澳洲强奸案”的引渡猜想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正在请求的被引渡人就该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时,被请求方可以拒绝请求方的引渡请求。换言之,澳大利亚完全可以以其已经就其本人在澳大利亚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对该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为由拒绝中国的引渡申请。而这一行为,是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的。所以,对于这一拒绝,中国政府也是只能服从的。另一种是该中国官员回国后,若拒绝重返澳大利亚接受审判,澳大利亚基于属地原则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如上所述,这一情形也正是导致中国官员保释请求迟迟得不到澳大利亚警方认可的原因所在。若澳大利亚对中国官员采取保释,官员回国之后便杳无音讯,“黄鹤一去不复返”。针对这一恶意行为,澳大利亚警方显然不能擅自来中国抓人,也不能在中国境内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押解中国官员至本国接受审判。那么,澳大利亚警方似乎只剩下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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