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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澳洲强奸案”的引渡猜想

可循,即通过澳大利亚政府向中国政府请求将该官员进行引渡,以此实现在澳大利亚土地上对该官员进行审判。但是,根据我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请求方已决定不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起诉该人”时,被请求方可以拒绝请求方的引渡申请。也就是说,只要中国认为根据中国刑事法律,该官员并没有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宣称的“强奸罪”,并已决定放弃该罪名的指控而选择以其他罪名起诉,那么,我国完全有权利拒绝澳大利亚的引渡请求,这也是符合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的精神的。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要触犯《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奸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从目前澳大利亚警方所收集的有关该中国官员在澳大利亚强奸女学生的证据来看,似乎距离我们国家认定的强奸罪名还有所出入。该名官员的律师也一直辩解称:“事发当时,官员和受害人本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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