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玉,“功高胜祖”致死的名将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人人有权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业已确立的法律程序的审讯。不应设立不采用业已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庭来取代应属于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仅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而且还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法官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制约。此外,法庭的设置也根据情况有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两种法庭组成方式,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采用多人审判的方式,以确保审理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这些当代的法制精神是古代封建专制社会所没有的,而“蓝玉案”也正是古代司法混乱的产物。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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