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评价
,笔者建议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仅要完善相关的认定标准,更要在司法适用中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及恶性。(三)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适用方面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并未与《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出台。因此,各界在司法实践中仍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争议。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统一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而最大发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威力。(作者工作单位:北京永安商业有限公司)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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