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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主刑、附加刑,并应加重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量刑,以尽快改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行为量刑幅度单一、量刑较轻的不足,进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适应。如除保留《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主刑拘役外,还可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规定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危害结果的可处以更高刑期的有期徒刑。(二)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认定方面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入刑,并新增“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这意味着今后的醉酒驾车行为不再单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施行近3年,在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方面仍存在不成熟的地方,如由于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因素,而醉酒驾车中关于“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认定标准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一致性,不能不考虑行为人个体对酒精耐受程度的差异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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