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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评价

(八)》对醉酒驾驶行为仅处以拘役的规定,既难以令《刑法》充分发挥其指引作用,又难以令其规定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所言:“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的考虑,对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施以重刑。”三、笔者的建议近年来,关于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见不鲜,并呈现高发态势,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不够。社会性的惩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如果法律缺乏针对性,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我们在高度肯定《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罪名及相关处罚外,仍应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司法适用,并对醉酒驾车等危险行为施以重刑,进而遏制我国醉驾事故逐年高发的态势。(一)有关量刑方面的建议应加大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量刑幅度,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结果的轻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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