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权
允许学校以“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为借口而逃避惩罚。尽管如此,一些明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仍然可以受到这项“罚则”的保护。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平等保护残疾考生的内容。该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这一规定使得“残疾”本身不能再成为考生被拒收的理由。《残疾人保障法》提供的保护更加全面,不局限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小学、初中,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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