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权
拒绝接收他们。现实中,在确定一名残疾儿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方面,家长和学校可能产生分歧。而且,标准的模糊性可能使普通学校以“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为借口,任意拒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从而极大地抵消了上述条款的规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家长可以根据上期介绍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向当地县教委和县卫生局申请鉴定,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由中立的鉴定机构提供意见。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的行为,该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罚则”: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项罚则对那些任意拒绝残疾儿童的责任人具有威慑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得到遵守。但是,如上所言,在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问题上,标准的模糊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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