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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权

和公共教育机构的任意歧视行为施加道德压力。要寻求切实的保护,该条款还是指望不得。幸运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规定了残疾人应该平等接受教育的内容。事实上,上期提及的特定类型的残疾儿童有权接受特殊教育的内容,也是保护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一种情形,在此不赘述。本期仅介绍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意味着,只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普通学校就不能以他们残疾为由拒绝接收他们随班就读。比如,一名儿童下肢残疾,无法正常走动,但其他方面完全正常,显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学校就不能拒绝接收这名下肢残疾的儿童随班就读。如果视力、听力和智力的残疾程度很轻微,几乎对儿童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没有显著影响,普通学校也不能以其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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