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法律鏖战,极品红茶“金骏眉”的商标之困
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53057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桐木茶叶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摘自《经济参考报》)延伸思考对江元勋来说,“金骏眉”是他们公司创新产品的名称。但他们没有及时申请“金骏眉”商标,以致这个名称被他人广泛运用后,已经泛化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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