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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 受害者

决定了这样的行为系当事人双方自愿,即他们是秘密的,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无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与谁发生关系,不与谁发生关系,都由本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所以,学界才有“婚内强奸”的认定。在当事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如果立法者认为他们之间的性行为构成犯罪。无疑是对当事人性自由的侵犯。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强制法律对社会公众自由处分内容的过度干涉。刑法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终极性。只有当其他部门法都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时,才能动用刑法加以调整。因为刑罚不仅对公民的自由作出限制,对于身体、生命都有一定程度的剥夺,所以,哪些行为应当定罪处刑,国家的立法机构和立法者从来都是非常谨慎的。然而,通奸行为通过民法、婚姻法这些部门法可以很好地控制,而道德上的束缚也会使通奸双方从心灵上受到煎熬,从而降低再发生的机率。所以,没有必要通过终极的刑罚手段对通奸行为进行制裁。对于通奸行为的受害方,如邵宗其,应以理性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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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sh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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