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抢出法律问题
红包的人的身份有明确的要求。此时,如果虚构身份,则可能会使发送红包的人判断错误,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上述第二个问题的具体分析:“gbc1968”是通过假冒陈光标的身份才得以加入许多微信圈的。但其身份造假与抢得群红包并非必然具有因果关系。如受到虚假身份信息迷惑的人误将“gbc1968”加入微信群,但发送群红包的人却并非基于对“gbc1968”的身份认识错误而发放群红包。因此,在群红包发放中,尽管“gbc1968”可能抢得红包,但不能必然认为其虚构信息行为和发放红包的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普通红包而言,如果发送红包的人将“gbc1968”错认为是陈光标而向其发放普通红包,那么,“gbe1968”的虚构身份和错发红包的行为则具有因果关系。综上,对于ID为“gbe1968”微信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不能“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读3以微信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和金融业正在深度融合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实现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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