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生知义务,患者治眼被治成双腿残疾
魁祸首。由于宁海不能行走,医院建议他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因缺乏治疗费用,宁海一直无法进行手术。为了解燃眉之急,同时弄清心中的疑惑,宁海夫妇通过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求助,联系到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并在律师的提示下对住院病历进行复制和封存。通过全面的法律分析,最终,宁海决定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眼科医院超剂量、超时间对宁海使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双腿股骨头坏死为由,将眼科医院推上被告席,并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累计2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未尽告知义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2月26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对于宁海股骨头坏死的原因及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我们十分同情宁海的遭遇,但是,患者的诉讼请求我们是不能接受的。”眼科医院的代理人说。眼科医院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案并没有明显过错,诊疗行为是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采用激素药物进行治疗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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