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生知义务,患者治眼被治成双腿残疾
对患者病症的首选治疗方案,而且,医院所采用的药物都有批准文号,出现股骨头坏死的后果是患者自身问题导致的,医院没有责任。宁海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同此说法。他表示,眼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从没有告知过宁海会有这样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果宁海知道有这样的风险,不会贸然选择这种治疗方案。同时,眼科医院在宁海出院后给他开出的激素类药物存在超剂量、超时间服用等问题。庭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显示,医院一方使用激素治疗并无不当,但是,未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其过错参与程度在20%~40%之间。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都持不同意见。庭审结束后,我脑海中一直萦绕两个问题:激素治疗是否治疗患者病症的唯一方案?治疗过程中医院应该如何履行告知程序?为了解决本案中的医学问题,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邀请4位临床医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讨论相关专业问题。“从证据材料看,我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案值得商榷。临床实践中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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