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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生知义务,患者治眼被治成双腿残疾

素类药物的使用要特别慎重,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风险告知存在明显瑕疵。”石景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位专家评价道。“我同意上述意见。眼科医院的告知程序的确不规范。这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也得到明确。但临床实践中,当时对如何履行告知没有明确的规范,有时候医生也无所适从。为此,卫生部也在一直推行《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其中就明确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问题……”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论证,与会专家均认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正确,眼科医院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临床操作规范,但因为没有适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影响患者的选择。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眼科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与宁海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眼科医院对宁海合理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眼科医院赔偿宁海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面对胜诉结果,宁海夫妇带着一丝隐忧:置换股骨头手术在即,即便手术成功,安装人工股骨头的宁海再也无法回归原本健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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