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的法律规制之正当性研究
球矿产资源市场中长期以来缺乏定价权。不但作为稀土等战略意义的最大的卖家对该资源无定价权,对于最大的铁矿石的买家同样也没有定价话语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出口机制缺乏协调,出口企业各自为阵,我们的买家或卖家趁机派进“内鬼○ 21”或者竞相压价,并人为诱导供应商相互恶性竞争,使我国进口的铁矿石价格一路飚升,并使我国出口的稀土等价格一落千丈。可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资源是一个系统和整体,各国资源是全球资源的组成部分,我们正体验着矿产资源的跨国流动、跨国配置与跨国消费的基本事实。制定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矿产资源产业法律制度成为共同选择。1995年WTO成立并运行之后,世界上出现了修改矿产资源法的高潮。其后20年中,先后有110多个国家对其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 22。在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升白热化的2006年,许多国际性矿业公司更是蜂拥进军那些缺乏矿业立法和矿业税费经验的国家○ 23。我国修改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时不可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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