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的法律规制之正当性研究
之,不论从矿业固有的特点,矿产资源的国内供需矛盾以及国际形势,都要求对矿业进行规制,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性。注 释:①2003年中国矿产资源的政策白皮书.②布雷耶对规制的正当性进行了详实的论述,他认为,规制的正当性包括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外,还包括其他根据,比如不平等的计价还价能力、道德风险、父爱主义、稀缺等.见[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M].李洪雷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52.③钟雯彬.公共产品法律调整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④Buchanan James M,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Economics,32(2):1-14⑤Judish Rees,Natural Resources Allocation,Economics And Policy(Second Edition),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0.⑥按照我国(GB/T4754-2002)行业分类标准,矿产资源产业从上游到下游的产业链结构主要为: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地质勘查业,第三产业)→矿山采掘和选矿(采掘业,第二产业)→矿产品冶炼→矿产品深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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