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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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①——民国法学家,周 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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