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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出证言中那些明显的带有夸张成分、猜测性成分的“意见”,而对于法官认证活动来讲,能够区分出这些明显的不可采的“意见”证据,对于形成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就是有利之事。因而,法官在对证据能力进行判断时,对待证人证言,一定要注意其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性证据”,如果存在,那么该项证据不可采。以上四项证据规则构成了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进行审查判断时的基准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在定罪程序中需要遵循的判断规则,如果庭审采用了独立的量刑程序,包括死刑案件的独立量刑程序,那么上述四项规则可能有些就不再适用,或者有所变通。注 释:①周荣编.证据法要论[M].吴宏耀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99.②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1-92.③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M].3版.张保生,王进喜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48.④Jack B.Weinstein & Margaret A.Berger,Winstein’s Federal E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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