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而后者则一般认为具有可采性。证人做出的证言的内容是事实还是意见是判断证据能力的又一重要因素。那么,问题即在于如何区分“事实”和“意见”。但是实际情况是,事实与意见之间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如果让审判法官在一开始就区分事实和意见,恐怕没有任何两个法官经过独立的判断会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 14正如塞叶所言,“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关于事实问题的证言都是意见证据;也就是,由现象和心中的印象所形成的结论”。实际上,两者界限不清的原因即在于两者只是程度上的划分不同,几乎所有证言都含有“意见”,证人站在法庭上就其所看到的事实作证时,谁也不能否认,他向法庭所表述的内容是他个人对待案件事实的一种“意见”表达。既然如此,是不是就没有必要区分事实和意见了呢?还需要意见证据规则的存在来排除证人的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证言吗?答案是肯定的。尽管事实和意见的界限难以区分,但可以肯定的是,确立这项规则,有助于帮助法官筛选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